近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在滨州邹平举行《山东省快递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来自快递经营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高校等单位的15名陈述人,围绕快递业规范化管理等立法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快递服务车辆通行成为听证会焦点之一。《条例(草案)》强化对快递服务车辆通行的制度保障,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对普通快递车辆和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道路通行、停靠和管理等问题作了规定。
实践中,落实快递服务车辆通行的难点和障碍在哪里,如何解决?
01
缩减通行证办理环节,提升办事效率“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通行在企业遵章守法的前提下,纳入城市交通管理体系,才可以保障城市通行的治理,保障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立法听证会上,陈述人、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快递员李健说,针对快递车辆进入城市的通行证,建议在办理过程中缩减企业办理环节,提升相应部门的办事效率。
在他看来,企业服务的城市居民、大中型企业用户有时效需求,需要车辆通行按照目标覆盖的时间段进行快速交付。“希望政府能针对快递行业进行科学合理规划,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同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为行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
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邹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秦丽霞在陈述时说,今年5月,邹平立法联系点围绕《条例(草案)》开展了调研活动。通过调研了解到,落实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停靠和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难点和障碍。
秦丽霞说,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需进一步明晰。《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的车辆、通行等信息管理系统,对快递服务车辆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由于邮政管理部门不是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车辆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推进难度。
为此,她建议上述条款明确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应当由快递经营企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推进,再由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快递服务车辆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同时,建议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车辆、通行等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快递经营企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通行安全的管理。
“目前邹平市有快递投递人员400余人,专用电动三轮车300余辆。调研中发现,驾驶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闯红灯、不戴头盔等不文明驾驶行为时有发生,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占较大比重。”秦丽霞认为,快递员文明驾驶、安全驾驶意识需进一步提升。建议条例进一步压实经营企业管理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企业认真开展常态化交通安全自查自排和风险隐患整治,不断强化员工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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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电动三轮车投保率需进一步提高
秦丽霞说,通过调研了解到,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率基本达到100%,但是专用电动三轮车多数为不符合标准的车辆,难以挂牌,致使各保险公司不能为其受理保险业务,在出现道路交通事故后,从业人员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为此,她建议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将“鼓励快递经营企业为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改为“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为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倒逼经营企业或者从业人员使用符合标准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提高快递服务车辆的投保率,从而保障从业人员的权益。同时建议明确生产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企业,事先制定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企业标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快递服务车辆管理的精细化程度还需进一步提升。”秦丽霞表示,快递业服务于千家万户,相关职能部门需统筹规划、科学设置快递服务车辆道路通行及临时停靠点,物业小区、高校等要对进入该区域的快递服务车辆提供人性化服务,理解和支持快递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彰显政府关怀、社会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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