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制度下的逆向物流探析报告

来源:万方数据 | 2012-05-07 11:43

  近几年来,从“苏丹红”事件到雀巢、光明、哈根达斯等名牌食品的安全问题接连爆发,折射出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日趋严重性,这些事件引发了食品行业的诚信危机,使得食品召回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高效、快速的食品召回计划既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尽可能地降低不合格食品对民众安全所造成的损害,又能使食品生产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而生产销售企业对食品逆向物流的有效组织和管理使得食品召回计划能够顺利完成。

  一、食品召回制度概述

  (一)食品召回制度的概念与目的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就是及时收回缺陷食品,避免流入市场的缺陷食品对大众的人身安全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食品召回制度的历史

  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始于1966年美国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此后,美国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召回制度应用到可能对大众造成伤害的、包括食品在内的主要产品领域。

  (三)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发展历程

  在2006年6月8日召开的食品安全新闻通气会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这是我国首部参照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制定的较为系统的、具有操作性的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上海市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缺陷食品召回制度。新规对缺陷食品分级、召回方式、召回涉及层面、召回实施程序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其中,召回范围包括批发层面、零售层面和消费、使用层面。为推进召回顺利进行,新规明确,召回的主体是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也就是由生产企业主动实施召回。不过,在生产经营者不愿意主动召回或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可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其召回,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国家质检总局也于2007年8月31日发布第98号局令,于当日公布并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以及法律责任。标志着食品召回制度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日前经国务院讨论通过并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也涉及到食品召回制度,对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层面、召回实施程序等有所规定。

  二、食品召回下逆向物流的内涵及特点

  (一)逆向物流的概念及成因

  美国物流管理协会 (CLM)对逆向物流给出如下解释:由于修理和信誉问题,对售出及发送到顾客手中的产品和资源的回流运动实施专业化的物流管理。《中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则将逆向物流分解为两大类:(1)回收物流:不合格物品的返修、退货以及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从需方返回到供方所形成的物品实体流动;(2)废弃物物流:将经济活动中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收集、分类、加工、包装、搬运、储存,并分送到专门处理场所时所形成的物品实体。 由以上逆向物流的定义可知,导致逆向物流活动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各种退货行为,包括无缺陷退货,由商家推行的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由退货产生;缺陷退货,主要针对质量或功能方面存在缺陷的产品;装卸、运输过程中损坏产品的退货;订单处理失误或包装过程失误的退货;交货延迟导致的退货等。

  第二类是产品召回行为,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汽车行业的产品召回制度。为了维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需要通过有效的逆向物流管理来降低召回损失。本文主要讨论食品召回下的逆向物流。

  第三类是基于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各国的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企业对产品的责任区间一直在不断扩展,已经延伸到产品的整个使用过程直至使用完成阶段,以及管理产品的包装废品, 包括收集、分类、循环使用包装物等。

  (二)食品召回下的逆向物流内涵

  1992年,美国物流管理协会(CLM)对物流的定义中就提到物流是供应链流程的一部分,包括了正向和逆向物流系统。因此,对食品召回下的逆向物流内涵也可以从食品供应链的角度来理解。无论是主动召回还是强制召回,召回的主体都是食品生产商,召回都是在各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如图1所示,在食品召回时供应链的核心企业为食品生产商,图中实线一方面代表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到食品生产完成,通过食品批发商、零售商将食品送达顾客的正向物流方向;另一方面也代表发生食品召回时,召回的缺陷可弥补食品可在监督下重新加工后投放市场,进入正向物流系统。图中虚线表示发生食品召回时,顾客或供应链上的各节点企业将产品交给上游企业的逆向物流方向,召回后的缺陷严重食品将被监督通过填埋、焚烧等方式销毁。

  (三)食品召回下逆向物流的特点

  与基于退货和企业社会责任导致的食品逆向物流相比,食品召回的逆向物流有其自身特点。

  1.不确定。食品逆向物流的起始点分散、不确定,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发生食品召回有可能是面向全球的;其次,需求时间和需求数量也是不确定的,各个地区的消费者接到食品召回声明的时间不同,供应链上各个节点企业接受的退回食品数量可能与其销售的数量不一致;当发生食品主动召回时,可能产品还没到达顾客手中,仅仅在批发商或零售商环节就开始逆向物流活动。食品逆向物流起点和需求的不明确 ,导致食品逆向物流路线和方式选择的不确定。

  2.时间紧。我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规定主动召回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召回计划必须在监督机构确认的食品召回时限期满之前完成。由于食品对保质期的要求很高,对经过加工后能重新投入市场的召回的食品,逆向物流的处理如果不能在保质期内完成,则食品的价值将逐渐丧失,扩大企业的经济损失。

  3.费用高。召回食品的来源地和数量不确定,而且通常缺少包装或包装已破损,很难充分利用运输和仓储的规模效应,导致逆向物流费用居高不下。由于食品召回产品中很多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无法进行再循环利用,只能通过焚烧或掩埋直接报废处理,对生产商来说损失是巨大的。

【声明】物流产品网转载本文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真实性负责,物流产品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联系小编电话:010-82387008,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10秒快速发布需求

让物流专家来找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