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交通运输部在京召开《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实施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副部长高宏峰在会上要求,精心准备、扎实工作,确保港建费征管政策调整完善工作平稳推进。副部长徐祖远主持会议。
高宏峰指出,25年来,港建费专项资金为我国水运事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港口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港口投融资体制的调整,当前,调整和完善港建费征管政策成为维护水运市场秩序、规范费收征管的重要举措。同时,加快综合运输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大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作为中央投资中最主要来源和保障的港建费,将继续承担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重任。
据悉,《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港建费征收主体将统一改为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征费标准降低20%,港建费资金主要用于港口航道等水运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支持保障系统建设(《办法》解读详见本报7月27日2版)。此次政策调整涉及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机构、原征管单位、义务缴费人等多方关系,目前,相关各方正相互配合,积极推进政策调整完善工作。
高宏峰要求,精心准备、周密部署,确保港建费征管政策调整完善工作稳步推进。一是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港口所在地海事机构要牵头负责,会同各有关方建立和完善本辖区推进港建费征管政策调整完善的工作联动机制,形成相互协作、互相支持的工作氛围。二是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建立完善的征管机制。在发掘海事部门内部潜力的同时,必须充分运用各方力量。三是要加强宣传,创造和谐的收费环境。四是要加强学习,吃透文件,把基础工作做实做细。五是要加强沟通协调,保证港口正常经营秩序。六是要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高宏峰强调,要依法征管,各司其职。海事部门正式接管后,要严格依法征费,努力做到文明征费、应征尽征;各地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内相关司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和指导,齐抓共管。
徐祖远提出,相关各方要从行业发展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加强协调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港建费征管工作,特别是要重视和加强廉政建设,做到平稳、安全交接。要加强协调沟通,管好、用好港建费资金。新政策采取中央和地方八二分成方式,逐步理顺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投资体制。各海事机构要主动将港建费收入缴库情况告知当地交通和港口管理部门,地方交通部门要主动协调财政部门做好资金安排工作,争取财政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为地方港口和水运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财政部综合司副司长汪义达重点对港建费资金的安排使用以及财政部门如何加强监管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常务副局长陈爱平代表海事系统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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