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享有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第二款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款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权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第四款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又称中小股东异议估价权、少数股东收买请求权,是指股东会就合并、解散、营业让与等与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前和表决时,如果有股东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而该事项的决议通过,则该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价格收买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一,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条件:
1. 该异议股东首先享有表决权。
2. 该异议股东参加了股东会会议。
3. 该异议股东明确投了反对票。
第二, 哪些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享有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 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 公司应解散而继续存续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第三,行使股东回购权的程序:
1. 股东对有关决议有异议的,可以投反对票。
2. 异议股东与公司协商股票的收购合理价格。
3.收购股权的期限: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情形下的回购请求权?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权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注意两点:
1.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2. 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权益的。
第五,股权回购后及时转让或注销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第六,关于被合并公司少数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本条规定的被合并公司少数股东的回购请求权,不属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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