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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无车承运”正式更名“网络货运”。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以下简称“405号函”),对2017年12月29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以下简称“579号函”)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增加了新的相关要求,并规定405号函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579号函废止。
一:试点企业的条件
405号函在579号函的基础上对试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简析
405号文不再要求试点企业是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由于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因此自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因此本次试点企业要求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即可。
对试点企业的会员管理、运输管理、信息对接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1会员管理:要求对会员的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2运输管理:有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
3信息对接: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现有效对接,并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二:可以委托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
405号函和579号函要求试点企业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均为4个,具体如下:
简析
1取消办理工商登记的要求,同时增加了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且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委托试点企业代开。这一增加的规定意味着虽然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但是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了货物运输,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从事货物运输的自然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了进一步的空间。
2对于4.5吨以下普通货物业务,无需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这一点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实际承运者的要求一致,这一规定也对并未办理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纳税人是一个比较好的政策。579号函要求只要是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务,必须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才允许试点企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5号函在579号函的基础上对4.5吨以下普通货物业务进行除外的规定增加了灵活性。
3405号函没有规定从事内河货物运输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我们理解在实践中,网络货运主要还是适用于公路货物运输,所以405号函不再将其涵盖进来。
4增加了“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要求。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国不再限制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自行开专票的,试点企业应当与税务机关保持一致,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405号函对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579号基本一致,同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规定了更高的要求,专用发票的开具的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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