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思路
遵循铁路行业发展规律,从铁路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系统设计,统筹安排,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责任,放宽准入、价格和投资限制,重塑市场主体,激发企业发展活力。通过竞争性业务和非竞争性业务分开,全面引入竞争,推进行业重组,构建起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铁路运输市场。按照“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方向完善铁路行业管理和监管体制。
新时期深化铁路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
(一)推进铁路行业重组
铁路行业重组的关键,是处理好铁路网络性与竞争性、公益性与商业性的关系,处理好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与民间铁路关系,形成专业化、集约化、高效性的产业组织和企业组织。铁路行业重组分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整个铁路行业重组,明确铁路行业的产业组织结构;另一个层面是在铁路行业重组后,对微观经济主体——新构建的铁路运输企业实施现代公司制改造。
考虑到铁路行业重组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特点,为确保平稳顺利推进,需制定缜密的改革方案,分阶段实施,系统考虑并妥善处理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改革时序和策略上按照先易后难、先货后客、先内后外(即先进行铁路行业内部战略性重组,然后全面放开铁路市场)。
第一步,加快推进铁路货运改革。将铁路总公司的货运功能进行分离,新成立中国铁路货运公司,其下可考虑设中国铁路大宗物资运输公司、中国铁路快运公司、中国铁路特种货物运输公司、中国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公司等。中国铁路货运公司定位为铁路货物运输和物流企业,自身不拥有铁路网资源。
第二步,稳妥推进铁路客运改革。分离铁路总公司的高速铁路客运功能,成立中国高速铁路客运公司。其下可设中国南方高速铁路公司和中国北方高速铁路公司。分离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普通客运功能,成立中国普通铁路客运公司。中国高速铁路公司定位为竞争性客运企业,全面参与市场竞争。中国普通铁路客运公司定位为(准)公益客运企业。中国高速铁路客运公司和中国普通铁路客运公司不拥有铁路网资源。
第三步,成立专门的铁路路网公司。依托铁路总公司现有的路网资源组建中国铁路路网公司,负责铁路网及其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路网的统一运营调度。
第四步,成立专门的铁路清算公司。依托铁路总公司现有的财务清算职能,组建中国铁路清算公司,负责铁路客货运输与路网公司的财务清算,清算规则向全社会公开。
第五步,撤销铁路总公司,组建中国铁路投资和资产管理公司。由财政部出资组建,负责铁路建设资金的筹集、债务处理和路网建设。中国铁路投资和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由中央财政资金、省区市地方财政资金、大型央企投资构成,同时吸纳铁路建设基金、铁路债券、银行保险资金等。中国铁路货运公司、中国高速铁路客运公司、中国铁路清算公司由国资委负责绩效考核;国家铁路局对铁路市场主体实施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管。
第六步,推动铁路客货公司成为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符合运输业发展规律、高效率、有活力的现代铁路运输企业。推动中国铁路货运公司、中国高速铁路客运公司成为国资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起能够充分体现各方利益和诉求的科学、规范、透明的法人治理结构。铁路行业重组后架构如上图所示。
(二)进一步放开铁路运输市场
加快推进前置性审批制度改革,清理铁路领域在市场准入操作层面实际存在的或明或暗、或直接或间接的障碍。加快制定和完善铁路准入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加紧制定和优化市场统一准入标准,鼓励有条件、具备资质的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和铁路货运、高速客运领域,给予其足够的市场机会。无歧视地向有能力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国内企业开放铁路路网。推进行业准入政策与管理的公开化、公平化、程序化、规范化。
(三)形成市场化铁路运价机制
价格是经济主体在市场运行中调节供求关系、合理配置资源、获取正常经济收益、参与竞争的重要机制。市场主体的多元化、运输需求多元化以及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竞争日趋增强等,使得建立以市场定价为主、国家宏观调控为辅的铁路运价形成机制成为必然。铁路企业依据运输市场的需求自主定价,以适应不同的市场需求。铁路普通客运方面,采取上限运价制,在价格上限前提下,铁路客运企业根据供需进行调整。高铁客运价格完全放开。铁路货运运价,除军事战略物资由国家统一定价外,其他各类物资运价完全放开。
(四)健全多元化铁路投融资体制
明确界定政府在铁路发展中的财政支持范围,重点支持公益性较强的铁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输服务。按照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要求,统筹规划车辆购置税、燃油税、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等专项税费的使用,发挥其在促进铁路运输发展和改革中的作用。拓宽融资渠道,运用PPP模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强激励机制设计,形成公平规范的公私合作机制。建立铁路运输基础设施项目财务风险评估、预警和控制机制,防范政府投资或政府担保投资项目的债务风险。现有铁路债务问题可以通过各级财政、社会资本、引入战略投资者、特许经营、上市、资产证券化等组合方案来解决。
(五)完善公益性铁路提供机制
根据公益性程度对全国不同区位的铁路线和运输服务进行分类。依据不同属性,合理界定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输服务方面的责任。对于具有公益性属性的铁路线,中央和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承担其建设职责;对于具有商业性属性的铁路线,则可采取市场化建设和经营机制,使其具备吸引其他经营主体和外部资本进入的条件。政府投入铁路的资金实现专款专用、透明和可监管,防止资金转移和挪用。同时,在成本效益核算基础上,政府通过签订公共服务合同的形式向铁路运输企业购买具有公益性的运输服务或明确规定对部分业务提供运营补贴。
(六)完善铁路行业管理和监管体制
将铁路总公司实际负责的铁路发展战略、铁路网规划、标准制定等职能移交国家铁路局,以保证全国铁路发展和路网规划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根据不同铁路网络的性质,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合理划分铁路的市场准入、运输价格监管等权限。考虑到铁路安全质量监管、消费者权益监管需要依据现场调查和掌握的信息,进一步加强铁路区域和省级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构建“国家-区域-省”三级铁路监管体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研究室主任
1974年生于浙江嵊州,1993年7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2002年4月获北京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2002年4月至2004年5月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2004年5月进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先后工作于社会发展研究部、产业经济研究部,从事产业经济、区域经济和社会政策研究。2010年3月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出版了《迈向物流强国----中国物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 、《物流经济分析》、《中国医药体制改革与发展》、《中国与全球资源治理》 等著作 。代表性论文有《物流强国的总体战略设计》 、《中国物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思路》 ,《中国产业中长期发展战略问题》 ,《构建面向未来的国家物流系统》 ,《新时期深化铁路体制改革思路》《促进中国制造业质量提升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