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物流,每周普法”系列之十九——老赖能担任董监高吗?

2024-10-18 09:07

(2020)沪民申296号裁定书也是这样裁定的,我们重点看看法院审查认为部分:法院认为根据原《公司法》第146条,现为《公司法》第178条,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委派或者聘任前述人员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看,董先生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且因到期未清偿而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即使该些债务系为承担对红富士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担保责任所产生,该债务类型并未被排除出《公司法》情形之外。故法院认定该案中董先生依法不能担任涉案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所以依据《公司法》规定,老赖不能担任公司的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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