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股东账户转账是否必然侵害公司利益?我们来看看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近期发布这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20年5月15日,陈某和徐某作为股东发起设立天津某公司。2020年10月21日,陈某将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现任公司法人费某。2021年6月15日,徐某将对公司49%的股权同样转让给费某。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天津某公司账户曾向陈某和徐某的账户转款。后天津某公司起诉认为陈某和徐某共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营业款转入私人账户未归还。
裁判结果,蓟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天津某公司账户与陈某和徐某个人账户存在互相转账的行为,但陈某和徐某对于公司转入个人账户的款项均一一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蓟州法院最终认定虽有天津某公司账户向陈某和徐某个人账户转账的行为,但不能认定陈某和徐某侵占公司财产,驳回了天津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物流界各位企业家请注意,公司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财产具有独立性。因公司管理制度上的不规范,实际经营过程中会存在不符合会计规范的行为。对于公司向股东个人账户的转账,应分析具体原因,不宜简单认定转入股东个人账户的款项,均为股东侵占公司的财产,但公司更应规范日常经营管理,以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