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内部治理不规范,存在未及时办理涤除监事身份的情形。本期话题就是在公司未及时履行涤除监事身份登记的职责时,公司监事可否起诉公司办理涤除监事身份的登记?我们来看看今天这个案例。
谢监事与A公司请求变更公司涤除监事身份登记纠纷一案,原告谢监事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A公司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谢监事作为A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谢监事的诉讼请求,判决A公司办理涤除谢监事身份的登记。
案件事实是这样的:2018年4月16日,A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谢监事被任命为A公司的监事。任期三年。然而谢监事被列为监事以来,开展监事工作阻碍重重,无法进行与监事有关的工作,监事一职从始至终名存实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任期为3年,A公司仅第一个月为谢监事缴纳过社保,此后A公司再未给谢监事缴纳过社保;A公司自始至终未向谢监事发放任何报酬。
2019年谢监事自A公司处离职,谢监事离职时向A公司提出贵公司应及时召开股东会并对新任监事进行选举,但A公司怠于召开股东会、选举新任监事,致使谢监事一直在A公司处挂名监事一职。谢监事曾多次联系的A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相关人员均无果。2024年以来,谢监事亦多次向A公司及其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谢监事的监事职务、变更公司登记信息,A公司均因各种理由予以搪塞怠于召开股东会,也未办理监事变更登记。谢监事在A公司处的监事职务已给谢监事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困扰,且谢监事已经穷尽一切办法仍然无法涤除其监事职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发生本案诉讼。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本案中,谢监事在A公司处的监事任期早已届满,且谢监事离开A公司去其他单位工作,公司法亦未对监事辞职附加限制性条件,谢监事已多次向A公司及A公司的股东提交辞职通知,并提议召开股东会要求就变更监事登记一事进行决议,但A公司及其股东怠于处理该事宜,谢监事无法自行申请变更登记且已穷尽内部救济途径,在此情况下,应当赋予其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