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物流,每周普法”系列之十三——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涤除身份?

2024-09-23 14:01

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涤除身份?我们来看看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近期发布这个典型案例。

1992年A公司(政府企业)和B公司(香港企业)合作设立某公司。张某于2007年3月13日被A公司委派到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其与公司并不存在股权关系。因张某本身系行政单位的事业编人员,按照相关文件不得担任任何公司职务,张某多次向某公司提出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但因无法联系上B公司,故不能通过按照公司章程以召开董事会的方式变更法定代表人。2023年6月30日,张某办理交接手续,离开了某公司。但一直未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张某无奈起诉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举、任命、更换和登记,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相应选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司法不应予以介入。但是,当公司内部该种治理失范,且有证据证实已对相关权利主体利益造成侵害或者发生侵害的可能时,司法可以有条件地介入并提供救济。本案中,张某现无法通过召开董事会的方式进行变更登记,某公司也未办理张某的变更登记手续,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故张某有权以诉讼方式请求涤除其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且某公司当庭表示对张某涤除相关身份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综上,判令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涤除张某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物流界的各位企业家请注意,在实践中,个人基于各种原因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并未参与任何实际经营,但因公司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议变更其法定代表人身份,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裁决。从程序上看,虽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自治事项,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裁定不予受理。但如果照此处理,法定代表人所承受的法律风险持续存在且无任何救济途径,通过诉讼的方式能够实际化解问题,具有诉讼利益,这种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符合法院的受理范围。从实体上看,法定代表人一般都需要与公司存在股权、劳动、委托管理等关系。避免“挂名法代”成为公司清算责任或其他违法责任的替罪羊,从而成为实际控制人规避责任的手段。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该条款新增了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及补任规则,赋予了法定代表人相应的法定权利,进一步明确了本案的裁判导向和规则。在此提醒大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不要成为他人逃避法律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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