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物流,每周普法”系列之十二——欠债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被判担责

2024-09-23 00:00

欠债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被判担责,我们来看看北京市海淀区这起案例。

甲公司在拖欠乙公司房屋租金近两年后,被乙公司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甲公司的张股东在甲公司尚未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大幅减少注册资本。乙公司遂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租金、房屋占用费、违约金共计230万元,并要求甲公司的张股东张先生在其减资18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近日,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请。

原告乙公司诉称,2010年11月,其与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0年。合同签订后,其依约交付了房屋,但甲公司自2018年11月起开始拖欠租金,并将涉案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为此,乙公司委托律师于2020年8月发函至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但甲公司并未支付。此外,2020年8月,甲方公司张股东将出资由190万元减至10万元,乙公司认为张股东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甲公司辩称,同意涉案合同于2020年8月解除,对于乙公司所主张的租金数额、违约金有异议,但因相关人员已离职,无法核实具体租金支付情况。被告甲公司的张股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作为租金支付一方,理应就租金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而甲公司对此未发表准确意见,对此法院采信乙公司的主张,即甲公司支付租金至2018年10月,并据此核算拖欠租金的情况。同时,甲公司拖欠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关于合同解除,乙方公司以甲公司拖欠租金为由发送解除通知书,与甲公司解除合同,乙公司的解除行为符合合同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甲公司对此亦表示同意,故法院判定涉案合同于2020年8月解除。

关于房屋占用费,涉案合同解除后,甲公司作为承租人理应及时将租赁标的返还乙公司,但甲公司至今未返还,甲公司理应参照租金标准支付相应的房屋占用费。

关于甲公司张股东的责任问题,公司减资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中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本案中,甲公司自2018年11月起开始拖欠租金,减资发生于2020年8月,故乙公司是甲公司减资前合法的债权人,其应为甲公司减资事宜的当然通知对象。现甲公司在减资过程中未通知债权人乙公司,致使乙公司丧失了要求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机会。甲公司张股东减少了注册资本,影响了甲公司偿债能力。在甲公司张股东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减资具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其减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理应在其减资范围内对乙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进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张股东与甲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提醒各企业家:公司注册资本是法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安全保障,更是交易过程的信用背书。公司通过内部决议减少注册资本,会导致偿债能力降低,增加债权人的风险。而法律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通知债权人,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在公司减少资本时能够作出相应权衡,享有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进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若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未履行上述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股东在公司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减少注册资本,且不具有合法理由,则构成抽逃出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在这种情况下,该股东应在其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出资除对权益受损主体负侵权责任外,还要接受公司登记机关的处罚。

在此提醒,各类市场主体的股东、经营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包括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等在内的所有环节均应严格遵循民法典、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切勿投机取巧,试图钻法律的“漏洞”。当债权人因公司违法减资行为致其债权受损、公司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为由,起诉股东要求其以减资数额范围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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