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3条明确规定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在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获得信贷”指标是评估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近年来,涉诉中小微企业的不少涉诉信息被第三方机构抓取并提供给金融机构,但这些涉诉信息往往并不完整准确,导致一些中小微企业只要一做被告,其信贷融资、参与招投标等经营活动就受到影响,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如何保障涉诉企业的相关权益呢?
“护航物流*每周普法”系列,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五批12起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之一——在某石材公司诉某绿化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上海市人民法院出具首份《企业涉诉信息说明函》。
某绿化建设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园林景观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湖河整治工程为主的中小微企业,系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石材公司依合同供货,然绿化建设公司在仅支付部分货款后,未足额支付剩余货款,故石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绿化建设公司辩称,其已向石材公司背书转让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但被拒付,目前绿化建设公司正在积极协商处理相关纠纷。
石材公司与绿化建设公司最后就本案达成了调解协议。
本案中,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某绿化建设公司系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因此在向绿化建设公司发送应诉通知、举证通知等材料时,还特地向其发送了《关于为涉诉企业提供涉诉信息说明服务的告知书》,告知绿化建设公司如因涉诉信息被不完整获取,导致企业在信贷融资、招投标等经营活动中遇到困难,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相关涉诉信息说明服务。
绿化建设公司在接收到《关于为涉诉企业提供涉诉信息说明服务的告知书》和了解相关政策后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涉诉信息说明,以便银行更全面掌握公司涉诉概况,继续提供金融支持。收到申请材料后,人民法院第一时间进行审核,就涉诉案件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等作了客观说明并制作形成《企业涉诉信息说明函》交给绿化建设公司以便其提交给相关银行。
这是上海市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企业涉诉信息说明函》。
本案中,上海市人民法院首先尝试在商事案件中主动向部分作为被告的中小微企业发送《关于为涉诉企业提供涉诉信息说明服务的告知书》,告知涉诉中小微企业如果因涉诉信息被相关单位不完整获取,导致企业在信贷融资、招投标等经营活动中遇到困难,需要人民法院对涉诉信息予以客观说明或予以澄清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相关涉诉信息说明服务。人民法院客观地将企业的涉诉信息向金融机构进行披露,有助于消除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信息差,减少因披露不准确而导致金融机构对涉诉中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产生误判的可能性,避免企业仅因涉诉而难以融资,有利于打通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中的难点堵点,尤其是让小微企业“挺得住,过难关,有奔头”,守住中小微企业的“生命线”,纾缓民营企业的信用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