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依法维权,打破快递业的霸王条款

来源:舒锐 法律与生活杂志 | 2019-08-15 16:55 | 作者: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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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的钟先生通过顺丰快递邮寄了一台价值98万元的医疗设备到南宁。他特意选择了2万元的保价,保价费100元。签收时,收货方发现包装破损,外壳变形,修复需要1万多元。顺丰快递方面表示,可以赔偿但只能赔250元。钟先生的经历并非个案,南京市的姜女士此前通过顺丰快递将价值62.2万元的货物从内蒙古邮寄到南京,选择了20100元的保价,结果发生了意外损坏,维修价格是1.2万元,而顺丰的回复是赔偿389元。

  快递公司将客户快递物品丢失或损害的现象屡见报端。在之前的不少纠纷中,客户并未对物品进行保价,快递公司通常只愿意赔偿快递款的3至5倍。

  对于低价赔偿,快递公司一般以两个理由支持己方主张:一是认为《邮政法》规定,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二是认为在其提供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未保价物品如遇丢失,己方只须承担一定限额的赔偿;若是未足额保,则按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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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情况下,这些理由都经受不住法律的推敲。《邮政法》所做出限额赔偿的规定只针对“邮政企业提供的普遍服务业务”。《邮政法》明确将“邮政企业”和“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予以区分,“邮政企业”承担着更大的社会责任,如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必须为农村边远地区提供服务等。因此,法律对邮政企业有着特殊保护。同时,《邮政法》还严格区分了“普遍服务业务”和“快递业务”。

  可见,无论是在主体上还是在业务范围上,快递公司都不符合限额赔偿条件。

  另外,虽然或许在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确实有赔偿限额及比例的约定,但根据《合同法》,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需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而实践中,快递公司业务员在客户签单前一般并未向客户进行必要的提示和解释。如此条款减轻了己方责任,加重了客户责任,自然沦为无效的“霸王条款”,双方都不再受此条款约束。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双方签订了快递合同,快递公司有义务将所托物品安全、无损地运输到指定地点;否则,理应按照市场价全额赔偿并且还应将快递费也一并退还。这不仅是法律应有之义,而且是对客户诚信负责的应然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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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憾的是,现实中,普通消费者既没有搜集证据的法律意识,也没有依法维权的能力,只得任由低价赔偿沦为快递业的霸王条款。如在成都武侯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中,法院以快递公司未提示告知违约,判决撤销了相关格式条款。可是,这个案子的原告并没有有效证明货物的价值,法院只能按照保价金额判决快递公司赔偿。

  为了减少该类纠纷,快递公司有必要在使用格式条款时让客户周知,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客户在快递物品时,对于贵重物品须如实保价。同时,须在快递单上注明所邮寄物品的详细信息,并要求快递员依规验视。对于贵重物品应保留购买凭证,当出现意外时积极维权,通过每位受损客户的依法维权,打破快递业的霸王条款。

(文内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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