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物流,每周普法”系列之七十一——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按第三方回款情况同比例支付货款的“背靠背”条款应属无效

2025-04-13 22:10

大型企业向中下企业采购货物的过程中,中小企业按约履行供货义务的,大型企业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约定按第三方回款情况同比例支付货款的“背靠背”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大型企业无权以未收到第三方回款为由抗辩付款条件未成就。我们来看看中小企业诉大型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

被告公司系国有大型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大型企业),原告公司系民营小微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2021年,双方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约定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混凝土,货款支付方式为:“大型企业参考工程进度款回款情况,同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材料款。若发生因业主没有及时支付大型企业工程进度款的情形,中小企业应在确保工程进度的前提下,自行解决资金困难。”合同签订后,中小企业按约定进行供货。双方经结算累计供货金额为人民币1271万元,大型企业向湖北某混凝土公司支付中小企业货款共计750万元,尚欠521万元。2023年12月,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大型企业分两期支付中小企业欠付货款:第一期支付400万元,第二期支付121万元;如逾期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024年2月,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支付100万元后,再未付款。2024年3月,中小企业向大型企业发送《催款函》,要求大型企业按约定支付第一期货款300万元,如未支付则《还款协议》解除,将诉请大型企业支付全部货款421万元及违约金。因大型企业仍未付款,中小企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货款421万元及违约金。

大型企业辩称: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同比例支付的“背靠背”条款,现大型企业已按照大于业主方支付工程款的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货款,故不存在逾期支付情形。

一、审法院于作出(2024)鄂0105民初512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大型企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小企业支付货款421万元;二、被告大型企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小企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货款421455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中小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大型企业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0日作出(2024)鄂01民终1570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背靠背”条款能否阻却付款条件成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本案中,被告为国有大型企业,原告为民营小微企业,双方在《材料购销合同》中直接约定“大型企业参考工程进度款回款情况,同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材料款”,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设置向中小企业支付材料款的条件,转移大型企业的支付风险、减轻其资金压力,不符合一般行业交易惯例,明显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第六条第一款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案涉《材料购销合同》拟定过程中,大型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设定对中小企业不利的“背靠背”条款,不合理地加大中小企业需承担的风险;在货款支付过程中,大型企业亦未举证证明其向业主方积极主张权利,中小企业实际无法得知业主方就案涉项目支付的工程款比例。若以“背靠背”条款作为付款条件,将使中小企业的缔约目的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而将大型企业及业主方怠于履约的不利后果加诸中小企业,有违公平原则。

综上,案涉“背靠背”条款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平原则,应属无效,该条款无法阻却货款支付条件成就。因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已经通过结算和《还款协议》共同确认欠付材料款金额为521万元,大型企业公司向中小企业支付100万元后,再未付款,且中小企业已经通过《催款函》通知大型企业如不支付约定还款金额则《还款协议》解除,故大型企业应向中小企业支付所有剩余货款421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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