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实,虚假验资的会计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今天我们来看看,法宝推荐的真实案例,山东省黄河河务局滨州黄河河务局、山东东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二审案件,本案争议焦点为:滨州黄河河务局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以及东慧事务所是否存在虚假验资的行为?
黄河建安工程处于2003年4月登记设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出资人为滨州黄河河务局,成立时注册资金2300万元,均为实物出资。东慧事务所对滨州黄河河务局设立登记的注册资金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并于2003年3月19日出具验资报告,报告载明“经我们审验,截至2003年3月19日止,贵单位已收到滨州市黄河河务局缴纳的实物出资注册资金合计人民币2300万元整。”其中涉案三条船舶未办理产权登记。
2020年10月,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6破申27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黄河建安工程处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10月作出(2020)鲁16破29号决定书,指定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担任黄河建安处管理人。管理人接管黄河建安处后,聘请山东黄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查,山东黄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山东黄河河务局滨州黄河河务局对滨州黄河建筑安装工程处实物出资的审计说明》一份,载明:“滨州黄河建筑安装工程处未获取验资报告所附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中载明的评估价值共计为1666万元的一条吸泥船和两条挖泥船”。黄河建安工程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是否通过诉讼方式追缴出资”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2002年12月,山东黄河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处整建制划归滨州黄河河务局管理,滨州黄河河务局将其更名为黄河建安工程处,滨州黄河河务局作为黄河建安工程处的上级单位和实际出资人,应当对涉案船舶的交付、过户、使用和去处负有监管责任。经当庭询问,涉案船舶并未经过产权登记,按照上述规定,虽然黄河建安工程处在进行资出资涉案评估时确认案涉船只的存在,但未经登记的产权不能视为交付,滨州黄河河务局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船舶过户登记至黄河建安工程处名下,其应当承担出资不到位的责任。
《公司法》(2018)第二百零七条第三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现为《公司法》(2023),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东慧事务所未能举证证实其在验资过程中对滨州黄河河务局向黄河建安工程处交付的涉案船舶已过户登记至黄河建安工程处名下,其出具的验资报告载明滨州黄河河务局涉案船舶出资到位属验资不实,按照上述规定,东慧事务所应当在证明不实的1666万元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东慧事务所主张本案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破产法>若(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东慧事务所的上述抗辩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黄河建安工程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出资1666万元,并支付利息;二、东慧事务所在1666万元范围内向黄河建安工程处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滨州黄河河务局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以及东慧事务所是否存在虚假验资的行为。
首先,滨州黄河河务局上诉主张其已经实际交付了涉案船舶。根据《关于山东黄河河务局滨州黄河河务局对滨州黄河建筑安装工程处实物出资的审计说明》载明的内容,山东黄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查阅全部会计账簿与记账凭证、盘点设备、询问职工、查询登记信息等方式,均未发现涉案船只的相关财务信息、原始单据、存在迹象或登记记录,受访职工也均表示不知情,故其根据黄河建安工程处营业收入与涉案船舶占总实物投资比重等相关信息,认定黄河建安工程处不存在对涉案船舶的需求,也未从滨州黄河河务局处获取涉案船舶。滨州黄河河务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未能提交涉案船舶实际交接给黄河建安工程处,东慧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中也没有涉案船舶已实际交付给黄河建安工程处的相关手续或凭证,故滨州黄河河务局不能证明其该项主张。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第二百零七条第三款,现为《公司法》(2023)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因出具验资报告不实给公司债权人带来损失的,除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外,应在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东慧事务所验资报告中载明滨州黄河河务局已缴纳实物出资,但根据本案已查明滨州黄河河务局存在出资不到位情形,东慧事务所亦未能在本案审理中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故东慧事务所出具的答辩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且不具有免责情形。法院判决东慧事务所在滨州黄河河务局出资不实的金额1666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