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具体到本案股东的股金能返还吗?这也是司法实务中常发类案件,今天我们来看看2024年7月法宝推荐的真实案例,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新兴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争议焦点为:新兴公司应否向王先生返还股金?
新兴公司于2001年10月成立,注册资本为2120万元。2011年,新兴公司制定《股权管理办法》,载明:股权证是持股员工的书面凭证,作为股东持股、扩股、认购股份、转让股份及红利分配的明细账册;当股权持有人在劳动合同期内出现离职、辞职、辞退等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脱离公司情形时,在完成离岗交接或明确经济责任的前提下,其股权由公司员工股权管理办公室安排转让,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股权转让款,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须留存公司两年以上,转让人应在完成离岗交接后3个月内,与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股权转让款转存等相关手续,脱离公司的人员逾期未办理股权转让款转存等相关手续的,公司将视为其同意将股权转让款转存处理;股权转让、受让实行定期集中办理。每年5月份后两周设定为员工股权转让和受让期,员工股权转让或受让的申请由公司员工股权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办理;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脱离公司后,其股权转让款自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按照约定必须留存公司两年以上,脱离公司的人员应履行双方约定,未对公司造成侵害的,其股权转让款及利息或收益一并归还本人等规定。
王先生原系新兴公司职工,2005年9月入股,后经过分配红利、增加股金等方式,截至2011年1月,王先生的股金增至4万余元。2017年6月,王先生自新兴公司退休。2024年1月,王先生向新兴公司邮寄送达《股权转让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王先生于2017年6月已退休。按照公司规定,本人现将持有的公司股份4万余元申请转让,敬请公司在规定的转让和受让期内安排办理。
现王先生以新兴公司未支付其股金及增值款为由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新兴公司应否向王先生返还股金。
新兴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是公司内部具有普遍效力的文件,对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新兴公司制作并已实际实施。《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转让人应在完成离岗交接后3个月内,与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股权转让款转存等相关手续,脱离公司的人员逾期未办理股权转让款转存等相关手续的,公司将视为其同意将股权转让款转存处理。”2017年6月王先生自新兴公司退休离岗,王先生在离岗之前并未办理股权转让相关手续,按照上述管理办法规定,视为同意将王先生股权转让款转存处理。案涉股权属于员工持股的情况,《股权管理办法》对员工股受让、转让、公司回购等有明确的规定,依据该管理办法,王先生主张返还股金4万余元,符合新兴公司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新兴公司返还王先生股金4万余元。
《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法院依据以上《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的规定,判决公司返还股东的股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