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公司如何合法分配公司的盈余?通过一个案例了解一个知识点,我们先看案件:
原告李股东、王股东、刘股东、齐股东(以下简称四原告)及案外人吴股东系被告天津A公司的股东。2023年1月31日,由吴股东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此处简单说明一下,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统一为股东会,不再存在股东大会的说法),四原告出席该会议,大会议题第七项股东会议决定“关于与B公司(2020年4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合作经营期间的利润清算,清算回来的利润全部分配给每位股东。”2023年12月1日,被告天津A公司与C公司签订《合作终止利润分配协议》,被告天津A公司分得利润共计127万元,现四原告主张应按照之前的2023年1月31日的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内容将该利润127万元分配给股东而诉至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四原告请求被告天津A公司向其分配盈余是否有充分的依据。四原告的股权比例与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不符,其持股比例未经依法确定,根据现有的证据并不能确定四原告主张的股东具体人数和持股比例,加之2023年1月31日召开的股东会人数为5位股东,并非工商登记的人数。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由此可见,盈余分配是股东的固有权利,但是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具有可分配的税后盈余。同时,是否分配利润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和自治主体的商业判断范畴,由股东会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和具体的分配方案,司法一般不进行干预,除非存在其他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形。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天津A公司存在可分配的税后盈余,或者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情形。最终法院驳回了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营公司如何合法分配公司的盈余?我们必须遵守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需要大家注意一点,新《公司法》第212条就公司利润分配时间明确为董事会在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日起6月内完成分配。
各位企业家,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件作为小股东资产收益权的救济途径,需要贯彻司法谨慎干涉商业的原则。该类案件需要审查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请求权的主体要件需要是公司的股东。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需要公司拥有可供分配的盈余之后,经过股东会批准公司的盈余分配方案后才可以进行利润分配,当然股东不能直接要求法院进行盈余分配,一般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已经形成盈余分配方案决议后,而公司拒不执行该决议。在此情况下,股东依决议要求付款请求权遭到侵害,才可以提起公司盈余分配方案之诉。